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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对过期合同

2000-02-06 来源:生活时报 赵文骅 我有话说

所谓“过期合同”,指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期限已满,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仍维持着劳动关系,却未履行续签手续或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。据了解,目前许多单位存在着这种“过期合同”现象。

产生“过期合同”现象的原因很多,除极少数确因双方疏忽而遗忘合同已到期外,大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心中存有“小九九”的缘故。

对劳动者个人而言,多数人认为合同虽已到期,但未遭解雇,照样工作,照样拿工资,由于没有约定期限的约束,跳槽更方便,何乐而不为?对于用人单位来说,其“小九九”就相对复杂多了。据了解,一般有如下几方面情况:一、企业经营情况不好,看一段时间再说;二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不甚满意,但一时未找到合适人员,因而先“拖”着再说;三、逃避为劳动者缴纳“四金”;四、为掌握所谓用人主动权,以便随时炒对方“鱿鱼”。

从目前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例看,“过期合同”大多系用人单位有意而为之,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,签订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。其实,根据我国有关法规,即使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满,只要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仍然维持着,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事实劳动关系有十分明确的规定,但在司法实践中,法律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。

不久前,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了一件“过期合同”劳动纠纷案。李某与公司订有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,期满后,李某再三催促公司续签,但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拖延。与此同时,李某仍在原岗位工作,待遇也一切照旧。这种“不正常”劳动关系维持了一年多后,公司突然通知李某“明天不用来上班了”。当李某提出要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时,公司以劳动合同早已失效,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。此时李某发现,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就未为他缴纳过“四金”。于是,李某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。仲裁庭认真审理后,做出裁决,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,公司应赔偿李某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,并为李某补缴“四金”。

由此可以看出,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,欲以“过期合同”来达到某些目的是不现实的。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,用人单位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劳动者个人,均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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